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教卫党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我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我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校党、政领导,各院、系、机关部、处、室,附属戏曲学校、舞蹈学校党、政正职负责人,主要是第一把手。
第三条 加强对我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党性修养、法规观念和自律意识。
第五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集体领导,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水平,增强自身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加强对我校各级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是否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贯彻执行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是否坚持发展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三)遵守组织工作纪律情况。是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是否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
(四)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审批上是否履行职责,是否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纪律和法规;
(五)作风建设情况。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否坚持共产党员品德操守,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六)执行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是否带头严格要求自己,是否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我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要监督方式是:上级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八条 上级监督和组织监督
(一)建立情况分析会制度。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离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学校党委要适时听取纪委、组织部关于学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二)严格执行上级谈话制度。学校党委、纪委领导和组织部门领导要结合上岗、轮岗及年度考核、信访等,适时与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针对监督内容进行鼓励、提醒、告诫。对干部群众反映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限期改正。
(三)强化日常考察和考核制度。学校党委要定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同时,要把考察、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结果向本人反馈。对违纪违规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处理,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要以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场合予以澄清,保护干部。
(四)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我校调任、离职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离任审计。对经济活动较多或具有独立经济法人资格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逐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如发现党政主要负责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九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
(一)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前必须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好充分准备,切实保证质量。
(二) 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我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每年的考核工作中,要向班子成员或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述职述廉一次。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要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述职述廉报告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中央、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
(四)推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要大力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建立相应的党务和政务公开制度,凡是学校重要办学信息,群众关注的重大的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开。
(五) 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按照分级归口原则,党办、院办、纪委监察处等信访接待处理部门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严格按照《上海戏剧学院信访工作细则》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实名举报投诉人。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条 学校各总支、支部和党办、院办、纪委、组织部、工会等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均应按照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作用。如发现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党委,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如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应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追究纪律责任;或依据干部监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各项监督措施的实施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制度进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