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总 则
为加强上海戏剧学院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部、教育部、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管理文件,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研处对《上海戏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稿)》(上戏院办发[2011]7号文)进行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院系、各职能部门、各学术组织和所有教职员工为从事科研活动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一章 科研经费管理责任
第一条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面。学校各级领导和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认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之重要性的基础上切实地担负起科研经费的管理责任。
第二条 有关科研经费的重大问题须严格遵守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合同管理,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委和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规定和预算方案使用经费并最终结账。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等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并承担全部责任。经费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按照《上海戏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试行)》(上戏院办发[2017]28号)执行。
第六条 在科研经费报销方面签字的权力不得随意让渡。如该权力确实需要让渡,必须得到科研处和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的同意。授权者也有义务告知被授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在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经费核算方法:学校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科研处通知逐一对应开设单独科研账户,并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经费管理模式:学校科研经费基本上实施一级管理,即主要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在财务处报销。如因特殊原因终止研究工作,或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科研处和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在财务处备案。属于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同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本类费用不得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对于科研项目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要从严审批。科研经费中如确需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必须在预算方案中列出各项开支细目,并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核批准。上海市地方财政经费原则上不安排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公务招待费。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研究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和市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船票、公共汽车票、地铁票、出租车票、停车费、公路过路费等相关费用。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其他支出一般包括:观摩费、办公用品费、快递费、邮费、电报费、快递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及有关管理费用。
财务处根据科研处通知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一般按照纵向项目总经费的5%一次性提取,其中2.5%用于补偿消耗的间接成本,由学校统一管理;另2.5%科研处为管理部门统筹使用,用以学校科研发展。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申报或合同签署,应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科学研究的任务和开展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科学、合理、精细地编制申报预算。项目批准立项后,批复经费与申报经费有差异的,还应根据实际批复经费编制具体执行预算。预算编制应根据经费使用范围,细化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经费预算是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科研处和财务处应共同审核。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该严格执行,原则上一般不作调整。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经费的,按照课题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批准或者报科研处和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属于上级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同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备采购和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设备,须严格遵守学校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所制定的限额标准。如需要采购的设备已列入上级政府采购目录,须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办理。购买完设备后,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结账和结余管理:所有科研项目结束后均应及时进行结题结账,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的决算。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执行上级部门结题结账的有关规定,其他项目在办理结题手续后,一般六个月内办完财务结账手续,最多不超过一年。逾期结余经费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用于学校科研人员开展其他科研活动。
第三章 科研合同和出版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编制:承接或外派横向科研项目的,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处接受学校的委托,对科研项目的内容、可行性、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与科研项目合作单位进行合同洽谈,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科研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属于本校。
涉及大额资金的科研合同的具体条文和签订程序不得违反《上海戏剧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学校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借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
横向科研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合作单位必须是项目任务的真实参加单位,转拨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并对划转的款项有完整的,明确的说明和约定。所有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作证明,并经科研处、财务处和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的审批。已入学校账户的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
学校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学术著作,需要签署出版合同。科研处负责审查出版合同。出版合同签订之前,为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出版项目负责人应确认所委托的出版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
第十五条 科研合同的签署应按照《上海戏剧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上戏院办发[2017]25号)和《上海戏剧学院合同或协议用章管理制度(试行)》(上戏院办发[2017]26号)规定执行。
科研合同签署之前,为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资信情况、经办人有权代表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文书等文件。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和出版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合同和出版合同管理,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任务、经费来源或用途、防范风险的措施等,避免出现不合理条款或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廉政纪律和法律规定的内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课题项目委托单位如有审计要求,按相关要求执行。对于其他项目,审计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委和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科研处不定期地对科研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和予以纠正。对于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干部廉政制度、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纪委和监察处将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制订过程中所参考的文件为《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8〕4号)、《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科〔2010〕54号)、《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沪教委科〔2007〕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07〕37号)和《“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05]8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执行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中的相应条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财务问题由财务处协助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戏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稿)》(上戏院办发[2011]7号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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