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科研激励暂行办法

发布者:文明网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次数:632



 普 通


上海戏剧学院

         上戏院办发〔20135



上海戏剧学院科研激励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科研质量,激励广大教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多出学术精品,多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多争取高级别的科研奖项,不断提升学术论文的发表层次、质量和数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办法所需资金由科研处从每年的校内预算中安排。


科  研  项  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

  1.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共奖励5万元。其中批准立项,奖励2.5万元;项目按时结项,奖励2.5万元。

  2. 获得教育部和上海市哲学社科等省部级项目,共奖励3万元。其中批准立项,奖励1.5万元;项目按时结项,奖励1.5万元。

  3. 获得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共奖励1万元。其中批准立项,奖励5000元;项目按时奖项,奖励5000元。

  4. 获得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共奖励5000元。其中批准立项,奖励2500元;项目按时结项,奖励2500元。

第四条 重大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的奖励。

1. 获得A类重大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如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按时结项后一并奖励,共奖励10万元。

2. 获得B类重大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如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等),按时结项后一并奖励,共奖励4万元。

3. 获得C类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如人文创新工作室、上海市高校创新项目等),按时结项后一并奖励,共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项目的按时结项是指(一)按照立项通知书规定的结项时间,并通过评定;(二)通过向项目批准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得到允许,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项的鉴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结项时被评定为优秀的,奖励10000元。省部级项目在结项时被评定为优秀的,奖励5000元。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在结项时被评定为优秀的,奖励2000元;一般项目在结项时被评定为优秀的,奖励1000元。


科  研  评  奖

第七条 以上海戏剧学院名义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的本校教研人员(含退休教师),方可申请科研评奖的奖励。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是指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颁发的科研奖项。

第八条 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金额为:著作类一等奖,奖励4万元;著作类二等奖,奖励3万元;著作类三等奖,奖励2万元。论文类一等奖,奖励2万元;论文类二等奖,奖励12000元;论文类三等奖,奖励8000元。

第九条 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金额为:著作特等(荣誉、学术贡献)奖,奖励7万元;著作类一等奖,奖励3万元;著作类二等奖,奖励2万元;著作类三等奖,奖励1万元。论文类特等奖,奖励3万元;论文类一等奖,奖励2万元;论文类二等奖,奖励12000元;论文类三等奖,奖励8000元。

第十条 对于获其他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的奖励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执行。


学  术  论  文

第十一条 申请学术论文奖励主体的条件:

(一)在指定的期刊上以上海戏剧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含特聘、返聘、客座研究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必须是第一作者。

(三)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须每年年终填写并递交科研统计表。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奖励的分类和标准:

A(5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0元:

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

B50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0元:

被《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不含论文摘编),以及进入复旦、交大科研奖励的权威期刊目录。

C5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500元:

CSSCI来源期刊中所列各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名称以当年选定的为准),CSSCI扩展版及我院主办刊物除外。

第十三条 每篇文章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发表上海市教委一流学科监测范围内的学术论文,待市教委发布具体目录后,根据相应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  励  的  实  施

第十五条 奖励发放时间。各院系科研人员年底前将当年相关材料发送至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汇总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奖励的形式。上述奖励形式为现金,所有奖励金额为税前,获奖人自行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十七条 奖励授予的主体。为个人成果的,给予个人。为团体成果的,如无约定,科研处建议给予第一申请人或负责人总金额的50%,其余部分由该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划分。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科研处调查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奖励,并全校通报

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获得本办法奖励的项目,非不可抗力原因,被批准机关撤销的或明确表示放弃的;追回奖金,同时需返还项目经费。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不返还上述经费的,由院人事处从每月工资中按比例抵扣。

第二十条 学校之前颁布的科研相关配套奖励办法即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关于产学研、横向项目科研处另行制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201311日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试行期为两年,两年后将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上 海 戏 剧 学 院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