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米亚艺术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者:文明网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次数:423




 普 通


上海戏剧学院

                 上戏院办发〔201229号   



上海戏剧学院米亚艺术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上海戏剧学院米亚艺术中心(以下简称“米亚中心”)是上海市高校公共知识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为更好地开展科学有效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大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鼓励力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沪教委科【201161号),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      

第二条  上海戏剧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作为米亚中心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并对米亚中心的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

科研处是米亚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米亚中心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  米亚中心的主要职责:

1.米亚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公共知识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2.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

3.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研究领域的重大需求,积极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

4.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5.米亚中心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院系,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6.规范和完善米亚中心内部运行机制,夯实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科研、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米亚中心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米亚中心应遵守学校其他的相关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理事会(管委会)是米亚中心的决策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米亚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米亚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及其他需要由理事会(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管委会)成员由学校推荐并聘任,理事会(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管委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米亚中心实行理事会(管委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米亚中心的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仪器运行管理、收费目录和标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米亚中心建设过程中研发产生的所有科研成果,分为核心技术和非核心技术,两类的权利人均为上海戏剧学院。核心技术和非核心技术的划分,由米亚中心主任提请,理事会(管委会)决定。

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委托技术开发和合作开发的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项目,所有权人可协商决定。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另行处理的,由学校党政会议决定。

第九条  开发的核心技术应申请专利技术。由米亚中心主任向学校申请,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院办公室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自行申请专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的归口部门为学校院办公室。

第十条  专利取得后,米亚中心主任提请授权使用或转让的,由学校党政会议决定是否采纳。如同意,应以学校名义与需方签订法律文本。授权使用许可的方式为普通许可。

第十一条  专利取得后,学校从项目经费中给予开发团队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学校不再另行拨付。

第十二条  米亚中心核心技术和非核心技术的授权使用费,由米亚中心负责制定目录和收费标准,并提请理事会(管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专利取得后,学校教职工积极介绍并成功导致第三方来申请使用的。经确认,可给予不超过许可授权费的1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米亚中心研发的非核心技术,由米亚中心主任负责管理。如有第三方来申请使用的,一般应签订有偿的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米亚中心承接外部项目、设计或研发等工作时,一般应签订有偿的书面合同。

米亚中心成员在前款所提业务中,积极作为并成功导致第三方来校签订合同的,学校给予不超过该次所得利润的10%,予以奖励。

非米亚中心成员的学校教职工,如需使用本条奖励规定的,应由分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同意。

第十六条  米亚中心设备委托校外单位加工制作的,一般应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委托技术开发等书面合同。技术开发人员或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加工、承揽或委托技术开发等书面合同中须明确规定,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专利所有权人为上海戏剧学院。

第十七条  学校与申请许可方签订的合同中须写明,通过许可后,某项技术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该项技术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奖励数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规定,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考核

第十  米亚中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学校科研处予以协助。凡年度考核优良的,学校将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党政会议通过后即日实行,试用期一年。因在试行阶段,相关条款,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院领导审定。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